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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一、包修期外(含包内因外力、使用不当、配件遗失等原因造成的维修)
1、服务收费项目:上门费、维修费、因需换件的可向顾客按《费手册》收取配件费;超出服务范围的可收取远程费
二、包外配件收费服务后包修承诺
就更换过的配件凭服务单等有效凭证,自维修之日起可以包修三个月至一年(保修期限已开单据为准)
家用电器维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规。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第七条
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贯彻落实本规定;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公布行业价格监督电话;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
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第九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
第十二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家电用户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应当如实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标明上门服务费。
第十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对维修服务价格如作调整,应当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尊重用户对维修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五条
家电企业应当为其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相关价格资料。
家电企业的特约维修网点应当主动收集、索取有关家电维修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
第十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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